签了合同,对方不交货、不付款、不履行,怎么办?《民法典》第577条给出了基本答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三种主张方式
- 继续履行:要求对方按合同继续履行,比如继续交货、完成工程;
-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对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直接按约定主张,不以证明实际损失为前提。
违约金写多少才不会被「打折」
违约金不是写得越高越好。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通常以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参考标准。也就是说,违约金与预估损失大体相当、略高一些(例如损失的100%—130%)是最稳妥的写法;写到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五十,大概率会被对方申请调减。
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一个
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违约时只能择一适用(《民法典》第588条),不能既扣定金又要违约金。定金罚则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追责的实操建议
- 发现对方有违约迹象时,立即发书面函件催告履行,中断时效并固定证据;
- 保留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往来函件、聊天记录,损失金额要能拿出计算依据;
- 标的较大或对方可能转移财产的,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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