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我们996,从没发过加班费」——加班费争议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区。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其实写在《劳动法》第44条里,一共三档:
三档加班费标准
-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注意两个细节:一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调休代替,必须支付三倍工资;二是休息日加班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才支付二倍工资。
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约定不明的,按劳动者实际领取的正常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奖金、补贴一般不计入基数,但应得工资口径各地实践有差异,江苏一般以约定工资或正常应得工资为准。
举证:加班由谁证明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实务建议保留:
- 排班表、考勤截图;
- 工作群里的加班安排通知;
- 加班审批单、加班后的打车票、深夜发出的工作邮件;
- 与主管确认加班事实的聊天记录。
两种例外情形
经人社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如高管、外勤、出租车司机),不执行上述加班费标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150%支付。审批手续不全的,仍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
遇到类似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