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额分段累计交纳:1 万元以下每件 50 元,超出部分按比例递增。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调解或撤诉的减半退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起诉时原告先行垫付。
本节共 35 个问题(点击展开目录)
-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 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
- 当事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哪些?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财产性诉讼请求和非财产性诉讼请求交织的案件,如何确…
- 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房屋、土地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等价值难以确定的诉…
- 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如何计算诉讼标的额?
-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 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是否需要补交诉讼费?拒…
- 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海事案件中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否单独对诉讼费提起上诉?
-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移送的,已经交纳的案…
- 民事案件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经交纳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 民事诉讼中,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中,已经交纳…
-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原审诉讼费用是否需要变更?
- 案件审结、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胜诉方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
- 裁判结果作出后,人民法院需要退还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费用给当事人的,如何…
-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哪些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 民事诉讼中,申请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案件中,哪些案件申请人交纳申请费后另行起诉的,申请费可以列入诉讼…
- 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鉴定费、公告费、勘验费等费用?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涉及交纳以下费用:(1)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2)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交纳的费用,例如,申请保全的费用等;(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案件一审中,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当事人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不再审理该案。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当事人起诉、提出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但未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反诉请求。
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哪些?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以下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的受理费是减半收取的,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财产性诉讼请求和非财产性诉讼请求交织的案件,如何确定诉讼费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是单一或者唯一的,往往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也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案件中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当案件中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既有请求离婚的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性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按照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的总额作为标的额计算。
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房屋、土地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等价值难以确定的诉讼标的的标的额?
物或者知识产权,在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额。
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如何计算诉讼标的额?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起诉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因证券的价格是浮动、不确定的,如果诉讼标的物是证券,则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以下规定处理:(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3)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是否需要补交诉讼费?拒不补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减半交纳。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负担方式:(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调解成功的案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4)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5)针对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按照上述前两项原则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6)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7)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8)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因均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也应当共同负担。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海事案件中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海事案件中的相关诉讼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负担:(1)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人诉讼请求。(2)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3)诉讼中拍卖、变卖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5)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民事诉讼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时应当明确自己的上诉请求数额。例如,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数额为40万元,上诉人仅就其中涉及的30万元判项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人以30万元为标的额交纳上诉费。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后,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各上诉人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的,有权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分别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上诉人逾期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否单独对诉讼费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移送的,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民事案件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经交纳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案件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对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民事诉讼中,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中,已经交纳的受理费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原审诉讼费用是否需要变更?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例如,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案件审结、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胜诉方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作出后,人民法院需要退还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费用给当事人的,如何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民事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申请人的名称、开户行名称(应具体明确到支行)、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卡号等。如指定非缴款人为收款人的,应当出具代理办理退费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所提交的退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均应由原交款人签章。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其中,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人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哪些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下列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此类案件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3)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破产的案件的申请费。其中,执行申请费在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在清算后交纳。(4)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工本费,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民事诉讼中,申请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民事诉讼中产生的申请费,按照以下原则负担:(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2)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人诉讼请求。(3)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4)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承担方式确定。
民事案件中,哪些案件申请人交纳申请费后另行起诉的,申请费可以列入诉讼请求范围?
民事案件中,下列案件中申请人交纳申请费后另行起诉的,申请费可以列入诉讼请求的范围:(1)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保全的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鉴定费、公告费、勘验费等费用?
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交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