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由法院负责执行:死缓、无期、有期徒刑交监狱执行,拘役、短刑期在看守所执行,缓刑、假释实行社区矫正。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减刑、假释。
刑事案件从什么时候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刑事案件中,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三类:一是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对在押的被告人的无罪、免除刑罚的判决,如何执行?
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足、罪名难以成立而宣告无罪的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对其免除刑罚处罚。也就是说,相较于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并不代表无罪,只是免除了刑事处罚。刑事案件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哪些情况下,对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暂时采用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刑罚的变通方式。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但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哪些情形下,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
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且刑期未满,或者本身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收监,不能再继续适用监外执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不符合暂子监外执行条件;二是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三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四是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五是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六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七是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八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子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哪些刑罚的执行可以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看守所、监狱服刑)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间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再由公安机关或者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监督、考察,而是实行社区矫正,由司法局、司法所等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非监禁刑,对上述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督促其改造。
哪些情形下,可以对罪犯予以减刑或者假释?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哪些情形下,缓刑、假释会被撤销?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此外,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或者撤销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4)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2)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3)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更多法律资料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哪些情形下可以減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在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如何执行?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对被告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罚。当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中,可能会涉及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区分以下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如果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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