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涉外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这里的外国人犯罪,也包括外国单位犯罪。二是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犯罪主体是中国公民,但因力是在境外实施,侵害的对象既有可能是中国国家或者公民,也有可能是外国国家或者公民,因涉及境外证据的审查认定、外国领事官员旁听等事项,故也作为涉外刑事案件审理。三是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四是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刑事案件,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国籍如何确定?
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持有的有效证件确认。如果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如果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探视要求?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如何申请会见?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旁听?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籍当事人如何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提供裁判文书的要求?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可以提供。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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