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及补偿、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注意:内部人事处理、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为、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什么是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救济问题。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这里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代替本级行政机关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应诉?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特殊情况使得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对于具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替代的公务及其他无法出庭的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委托该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这里“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在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之外另行委托一名至两名诉讼代理人,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中,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二是行政公益诉讼;三是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四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既不出庭应诉,也不说明正当理由的,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同时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行哪些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是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实行合议制是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但对于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法律也规定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例如,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变更为其他审判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均一律公开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即终结的制度。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行政执法领域普遍运用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六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例如,因违反交通规则,公安机关依法暂扣驾驶证、罚款即属于行政处罚。
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五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冻结涉嫌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限制出境等。例如,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为。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认可会计师资质等。
行政诉讼中,不服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的案件有哪些?
征收,即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征用,即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或者劳务的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应当依法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补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或者对补偿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外,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哪些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6)其他行政协议。但是,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对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为实现所期待的行政状态,以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要求有关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活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经营不善的招商引资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等;(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里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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