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法院为原则;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所在地也可起诉;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里的国务院部门,除了国务院组成部门外,还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管国家局等。(2)海关处理的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例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的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谓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和指导;作出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或者司法解释;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案件一般由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因为失去行动自由,异地提起和参加诉讼十分不便。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例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所在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即行政机关对其强制治疗等场所所在地。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同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例如,行政机关对原告同时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原告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如土地、房屋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包括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房屋登记纠纷、土地确权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如果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能否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回避,使得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者不宜继续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原因,比如因山洪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此外,如果两个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就是认为本院都有管辖权或者认为都不属于本院管辖,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有管辖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如何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决定自行审理;(2)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能否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决定自行审理;(2)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中,被告能否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何时提出?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行政诉讼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有管辖权的,能否因为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坚持管辖恒定原则,也就是说,当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本院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行政诉讼中,针对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或者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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