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材料不齐全的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您可以在 10 日内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应当何时作出登记立案的决定?

我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载明明确具体的不予受理的理由。在七日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登记立案。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及时告知当事人;收到补齐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予以受理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前准备工作,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诉讼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或者进行口头告知。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包括:(1)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申请执行等。(2)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法律文书。(3)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民事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纠纷中,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纠纷中,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哪些信息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信息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纠纷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起诉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只要求离婚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同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剩余货款,乙方起诉要求甲方赔偿因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两个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甲、乙共同向同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影响?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2)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可以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哪些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哪些商标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哪些专利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发明创造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审前准备与审理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