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15 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交不影响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认为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被告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应当如何答辩?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答辩的内容可以针对案件程序方面,如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针对实体争议内容,如反驳原告的不实陈述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
民事诉讼中,被告收到民事起诉状后能否不提交答辩状?
民事诉讼中,答辩既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义务。被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但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的时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过七天,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举证期限能否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会接受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吗?
当事人应当按照举证期限要求提供证据,否则将产生失权后果。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再恢复计算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期限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案件的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期限?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发回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限?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被告为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的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那举证期限自公告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被告公告期满日为4月1日,则他的举证期间从4月2日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当在何时提出反诉?
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与本诉相对应的,是独立的诉,独立的请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一审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二审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以保护其上诉权。
民事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符合起诉条件;(2)反诉需要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4)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5)反诉不属于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案件。如果反诉属于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指的是什么?由谁提出?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次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本案的当事人在一审案件提交答辩状期间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认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当事人。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要区分情况。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其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能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案件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一方面认为受理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又担心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来不及提交书面答辩状,因此会选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中,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被告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通常来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答辩期间届满,一般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如原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后,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以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当前受理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无权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是,管辖权异议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已经应诉答辩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也称为默示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默示管辖也有例外,如果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便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当事人能否就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为了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合理预期,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即在起诉时确定某个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管辖,也即管辖恒定原则。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虽然作为一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但毕竟不同于原一审案件,其管辖权在原一审程序中已经确定。因此,在管辖权已经确定的前提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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