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常见证据包括合同、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保留原始载体)、照片、证人证言等。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开庭时核对原件。情况紧急时可以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证据保全。
本节共 56 个问题(点击展开目录)
- 什么是证据?
- 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 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 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电子数据包括哪些?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原件…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交书证原件或者物证原物作为证据吗?
-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提交书证材料原件确有困难”?
-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交?
- 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交?
- 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 哪些情形下,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
- 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吗?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哪…
-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能否由一人进行?
-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原件吗?
- 民事诉讼中,受诉人民法院能否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 当事人没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或者预交鉴定费用的,会承…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吗?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 当事人能否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 民事诉讼中,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 开庭时,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必须出庭吗?
- 证人出庭的费用由谁承担?
-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理?
-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陈述和使用的语言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 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 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被认定?
-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出具收据?
-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有哪些?
- 哪些纠纷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 合同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 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当事人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 哪些内容不能进行自认?
-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销自认?
-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吗?
- 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
- 民事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使再审改判,且是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都需要公开进行质证吗?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什么情况下可以不…
- 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吗?
- 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民事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民事诉讼中,公文书证的副本以及在国家机关存档文件的复制件、副本、记录…
- 民事诉讼中,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如何认定?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能否在后续的…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当事人拒不配合的…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各种材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重要根据。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具有三大特征:(1)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2)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其须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即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八类:(1)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3)物证,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4)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5)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6)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就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或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等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后制作的笔录。
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第2项至第5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6项、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电子数据包括哪些?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原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交书证原件或者物证原物作为证据吗?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一概要求提交原物、原件,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或者举证不能的局面。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提交书证材料原件确有困难”?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对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交?
当事人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交?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如果书证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哪些情形下,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
在下列情形下,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4)账簿、记帐原始凭证;(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上述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隐私,以及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件是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复制品主要是指影印件;副本是指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与原本或正本是同一抄送本;节录本是原本、正本、副本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吗?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是否允许当事人的申请。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实践中,一些证据因其本身的性质特点等客观原因,当事人不依靠法院职权无法获取,这不同于当事人有能力、有条件收集而不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通常来讲,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不宜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对一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能否由一人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原件吗?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调查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可能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民事诉讼中,受诉人民法院能否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是指基于某种需要,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外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减少调查成本,保证调查质量,受诉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诉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没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或者预交鉴定费用的,会承担什么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提出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鉴定书,即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评估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双方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吗?
在下列情形下,鉴定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接受当事人就鉴定意见的质询:(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工程造价、伤残等级等专门性问题申请司法鉴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不论何种鉴定,只要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第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关于鉴定资格的问题,很多是由相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予以规定的。比如,工程造价的鉴定,如果需要鉴定造价的工程是大型工程,进行鉴定的机构是只具有乙级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当事人可以以其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申请重新鉴定。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比如,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第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是指鉴定意见明显违反客观规律或者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第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能否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案件中,当认定一些与专业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事实时,通过鉴定意见或者对鉴定人进行当面询问,如果还不能使鉴定人以外的人尤其是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获得理解,为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除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外,其不得参与其他法庭审理活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民事诉讼中,一些与查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证据无法移动或者难以携带、搬运到法院,而没有这些证据又不能对案件事实真实情况作出判断,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中,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证言,对查清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如在患病期间的精神病人,无法正确表达,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能同时作为本案的证人。
开庭时,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必须出庭吗?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应当亲自到法庭接受询问,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客观陈述。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采取提交书面证言、提交视听资料、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等替代性方式进行作证。证人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出庭的费用由谁承担?
证人出庭存在一定的费用。对于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应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陈述和使用的语言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是为了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就作证事项进行连续陈述,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者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被认定?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出具收据?
实践中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足以见得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确定举证证明责任承担时应当依照以下原则:(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哪些纠纷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诉讼中一般是由原告进行举证,但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或存在不可抗力等其他免责事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园对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就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不了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的维权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不对称、不平衡,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相对弱势。因此,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当事人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其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哪些内容不能进行自认?
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内容当事人都可以自认,对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能自认。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销自认?
民事诉讼中,当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吗?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是新的证据,当事人也可以提交至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在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在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对于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在认定“新的证据”时,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以及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民事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使再审改判,且是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的过错造成的,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能否请求补偿由此过错增加的相关费用?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都需要公开进行质证吗?
在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质证过的证据。但是并非所有证据都要公开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也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吗?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同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进行审查认定。只有经过综合审查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证据材料缺少真实性、合法性或者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下列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中,公文书证的副本以及在国家机关存档文件的复制件、副本、记录本的证明力应当如何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记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记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中,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如何认定?
私文书证是私人制作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基于职权而制作的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私文书证推定为真实的。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诸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出现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7)是否有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能否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依照自愿合法原则,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一些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承认。这些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将承担什么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该当事人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其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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