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对方转移财产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提供担保),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不用等判决生效就先拿到钱。

本节共 87 个问题(点击展开目录)
  1.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2.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 诉讼保全是否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4.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5.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6.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7.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能否不向人民法院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
  8.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能否超出请求的范围?
  9.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吗?
  10. 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11. 申请保全人能否采取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
  12. 申请保全人或者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13.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
  14.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其提供…
  15. 人民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什么时间开始执…
  16.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
  17. 人民法院能否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8. 人民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到期应得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9. 人民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 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对担保财产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21. 民事案件起诉前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2.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3. 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24.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诉前保全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25.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如何…
  26.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本案诉讼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
  27. 在一审案件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前,当事人能否申请保全?如…
  28.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审人民法院对原审人民…
  29.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
  30. 民事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1. 民事诉讼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否变更保全标的物?
  32. 哪些单位可以解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
  33.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4.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能否申请复议?
  35.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能否申请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36.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37.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什么时间申请?逾期提出的,人民法…
  38.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裁定未被解除或者撤销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否转入执行…
  39.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
  40. 什么是行为保全?
  41. 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在何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42. 涉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43. 涉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44. 涉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45.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哪些属于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
  46.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民事诉…
  47.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中,哪些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48.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49.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诉前行为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50.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是否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如…
  51.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能否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行为保全?
  52.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会考量哪些因素?
  53.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
  54. 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除提交申请书…
  55.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定,应当…
  56.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的期限是多久?申请人请求续行保全措施应…
  57.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行为保全裁定不服的,能否申请复议?
  58.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在行为保全过程中存在哪些情形将被认定为“申请有…
  59.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解除…
  60.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错误提起赔偿诉讼的…
  61. 海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62. 当事人在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63. 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64. 海事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5. 海事法院在接受海事强制令申请后,应当何时作出裁定?何时执行?
  66.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裁定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67. 什么是证据保全?
  68. 证据保全应当在什么阶段、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69.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70. 仲裁过程中能否申请证据保全?
  71.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72.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73.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74. 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在场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影…
  75.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
  76.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妨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会承担哪些后果…
  77.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哪些人到场?
  78.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据保全的被申请人能否对证据保全提出异议?
  79. 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与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不是同一法院的…
  80. 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81. 民事案件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什么?
  82.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83.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84.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85.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后败诉的,是否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
  86.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87.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讼行为保全。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诉讼内容必须是给付之诉,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上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申请时间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3)需要当事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4)启动原因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视情况而定。对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保全是否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诉讼保全原则上由当事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知悉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其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2)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3)如果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能否不向人民法院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针对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能否超出请求的范围?

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在特定情形下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并不是无限制的,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也就是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行为应当在价值或者对象上与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相符或者相等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不能超范围、无限制地提出保全申请。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吗?

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为了使赔偿能够得到履行,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事先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证明自己有赔偿能力。但也并非所有诉讼保全都必须提供担保。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而言,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提供保全担保的形式有:(1)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者现金担保;(2)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者现金担保;(3)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如保险公司的“诉责险”等。

申请保全人能否采取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

申请保全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可以选择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就是“诉责险”,即申请保全人与保险人签约,保险人对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如果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由申请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赔偿。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已实现了当事人在线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一站式保全服务。采取此种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人或者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保全人或者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保全人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为了减轻当事人的担保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能否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不因其设立了担保就可以对抗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到期应得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并以通知书形式通知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收益是指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收益。

人民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债权人的保全申请,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对担保财产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为保证被保全人不因保全不当而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在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或者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民事案件起诉前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在民事案件起诉前或者仲裁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上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材料等。(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等。

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不同于诉讼中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由于人民法院并不了解双方当事人以及纠纷具体情况,原告起诉后胜诉亦不可知,采用保全措施一旦错误,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诉前保全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诉前保全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诉前保全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提出,因此,人民法院在接受利害关系人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

诉前保全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申请人免受不可弥补损害而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并未对双方当事人实体争议作出处理。如果申请人未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长时间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将给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本案诉讼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在一审案件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前,当事人能否申请保全?如果申请,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一直处于司法保护状态,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或者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审人民法院对原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需要续封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由谁实施?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案件再审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在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否变更保全标的物?

民事诉讼保全往往是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财产线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当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哪些单位可以解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解除。除此之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在保全期限内解除保全措施。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1)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2)保全错误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5)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6)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能否申请复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能否申请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间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有可能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况,如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存在,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包括几个要件:一是错误保全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但由于达成和解而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错误的除外;二是被申请人的损害与申请人错误申请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什么时间申请?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往往存在保全期间即将届满、但是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为了保证将来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更好地保障申请保全人的权益,申请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续行保全的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裁定未被解除或者撤销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否转入执行中的措施?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的,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什么是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依申请请求相关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包含诉前行为保全和诉中行为保全。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申请人可以申请禁止侵权人披露、使用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保护文件等。

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在何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或诉中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涉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害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涉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依法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保全的措施。

涉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哪些属于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紧急情况?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规定的“情况紧急”:(1)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2)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哪些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1)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2)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的损害;(3)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4)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中,哪些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依据许可范围和实施权的大小,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和普通许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3)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4)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诉前行为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是否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能否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行为保全?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一般不会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会考量哪些因素?

下因素:(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会考量哪些因素?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2)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3)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4)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5) 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不稳定的因素。

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除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定,应当何时向当事人送达?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的期限是多久?申请人请求续行保全措施应当在何时提出?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追加担保等情况,可以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请求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行为保全裁定不服的,能否申请复议?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服行为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在行为保全过程中存在哪些情形将被认定为“申请有错误”?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1)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的;(3)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4)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解除或者撤回行为保全措施的,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申请人撤回行为保全或者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不因此免除《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即申请行为保全错误的,仍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错误提起赔偿诉讼的,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错误提起赔偿诉讼的,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后没有起诉或者当事人约定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海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也称之为申请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在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权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权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权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海事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海事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海事法院在接受海事强制令申请后,应当何时作出裁定?何时执行?

海事法院接受海事申请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裁定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关于海事强制令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

什么是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等,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行为,包括诉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应当在什么阶段、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民事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果证据发生了不可逆转性的毁损、灭失,不仅当事人无法履行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无法正确处理纠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仲裁过程中能否申请证据保全?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在场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影响保全效力?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审查:(1)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2)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3)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据待证事实的影响;(4)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妨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会承担哪些后果?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14 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哪些人到场?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据保全的被申请人能否对证据保全提出异议?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有权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与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不是同一法院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以方便案件的审理。

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案件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什么?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了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前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停止、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即为先予执行。先予执行主要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身体伤害,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承担该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案件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主要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况时才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里的履行能力是指被申请人实际上具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申请人对实体权利请求的能力或应尽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依法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一旦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即为先予执行申请的必备要件,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后败诉的,是否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被准许后,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案件经过审理,申请人败诉或者虽胜诉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金额小于先予执行裁定确定的数额,则申请人构成不当得利,申请人应当返还基于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