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普通程序 6 个月内审结。开庭流程:核对身份、法庭调查(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组织调解。当庭宣判的 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本节共 45 个问题(点击展开目录)
- 庭审开始前,人民法院宣读哪些法庭纪律?
- 庭审开始时,审判人员会进行哪些工作?
- 诉讼过程中,哪些人员不得旁听公开的庭审活动?
- 公民到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时能拍照或者摄像吗?
-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 民事诉讼中,质证一般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 民事诉讼中,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 民事诉讼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必须分开进行吗?
- 民事诉讼中,出现哪些情形可以合并审理?
-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指什么?
- 民事诉讼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参加诉讼?
-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 民事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
- 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 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共同诉讼中,如何确定代表人?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被告提出反诉的民事案件中,本诉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民事诉讼中,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
- 民事诉讼中,被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包括哪些情形?
- 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 民事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缺席判决?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否申请对法庭笔录进行补正?当事人…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何时宣判?如何宣判?
- 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 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撤销原裁定?
- 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何时起算?
- 什么是民事裁定?
- 民事诉讼中,裁定适用于哪些情形?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 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包含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必须一次性作出全部判决?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 公众能否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 对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民事诉讼中,公众查阅权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权有哪些区别?
庭审开始前,人民法院宣读哪些法庭纪律?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法庭纪律包括: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庭审开始时,审判人员会进行哪些工作?
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包括查明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身份情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授权委托书等;宣布案由,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诉讼过程中,哪些人员不得旁听公开的庭审活动?
法庭旁听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法院司法公开的直接体现。对于依法可以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除外: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碍法庭秩序的人。对于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对于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公民到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时能拍照或者摄像吗?
为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法庭内的全体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活动中服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以及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各种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2)经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3)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中,质证一般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民事诉讼中,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法庭上就案件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活动。民事诉讼中,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必须分开进行吗?
民事诉讼中的庭审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宣判等几个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民事诉讼中,出现哪些情形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中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简化诉讼程序,构建高效便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指什么?
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受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追加的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依法追加的当事人是原告,如果应当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等,可以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第二种是依法追加的当事人是被告,不以其本人和案件所有其他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均应通知追加。被追加的被告即使不来参加诉讼,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参加诉讼?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32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民事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并且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原告方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方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参与诉讼活动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力诉讼。由于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说明情况,因此,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为顺畅解决群体性纠纷,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即诉讼代表人。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对于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确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推选出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共同诉讼中,如何确定代表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与原告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同。其对本案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与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原告可以撤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撤诉后,不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继续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作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被告提出反诉的民事案件中,本诉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是独立于本诉的诉,本诉与反诉都是独立的诉,可以单独存在。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民事案件中,本诉原告撤诉的,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应对本诉部分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本诉;对于反诉部分应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有权撤回起诉,被告也有权撤回反诉,对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民事诉讼中,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有义务按时到庭,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进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应当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因其对案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仅是案件结果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活动继续进行。
民事诉讼中,被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但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包括哪些情形?
撤诉是指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或者基于原告的行为,人民法院视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民事诉讼中,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形。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是指原告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原告或者原告授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二是必须出于原告自愿;三是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结果前提出。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按撤诉处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但因其在诉讼中的一些行为被人民法院推定为撤诉从而产生撤诉的法律效果。在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主要有:(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4)原告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民事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民事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的诉权并未消失,其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因为离婚诉讼具有特殊性,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缺席判决?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依法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与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对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1)作为被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4)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的。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否申请对法庭笔录进行补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笔录上不签字的,能否认为人民法院的庭审无效?
法庭笔录,又称开庭审理笔录,是民事诉讼中书记员对法庭审理全部过程所作的记录。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其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不影响已经进行的庭审效力。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何时宣判?如何宣判?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但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并将情况记入笔录。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的法院;对宣告离婚的判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中止,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裁定暂停诉讼,待法定事由消除后再行恢复诉讼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当事人死亡后其诉讼权利能力中止,诉讼无法进行,必须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因为无法独立实施诉讼活动、承担诉讼义务,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因此在确定代理人期间应当中止诉讼。(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诉讼权利消灭,在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期间,诉讼中止。(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例如,受封控政策影响,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另一案,可以是民事案件,也可以是刑事案件或者行政诉讼案件。(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撤销原裁定?
民事诉讼中,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恢复诉讼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结:(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出现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审理期限,也叫审限,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到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不计算在内。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何时起算?
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例如,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什么是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为了解决程序性问题,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例如,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等。民事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一样,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中,裁定适用于哪些情形?
民事诉讼中,裁定主要适用以下事项:(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不同级别以及法律规定是否准许上诉,民事裁定生效的时间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是终审裁定,一经宣布即生效。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又没有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的,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包含哪些内容?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的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问题的判决。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包括:(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首部应当写明人民法院的全称、案件年号和编号;正文开始部分写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判组织和案件审理方式;尾部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注明作出判决的年月日,加盖人民法院院章。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必须一次性作出全部判决?
民事诉讼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但实践中,一些民事案件错综复杂,受各种因素限制,人民法院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相关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全部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为了加快诉讼进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部分判决,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可以先行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人民法院审级以及案件适用诉讼程序的不同,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有所不同。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一审终审不准上诉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例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等。此外,对于实行两审终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未提出上诉,又无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众能否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作出的各类法律文书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此外,公众也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方式查阅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
对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如果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查阅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如果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提供查阅服务并告知申请人。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如果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民事诉讼中,公众查阅权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权有哪些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公众查阅权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权主要有以下区别:(1)二者查阅的内容不同。公众查阅的对象只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除此以外的法律文书公众不能查阅。但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起诉状、答辩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等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印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2)对于涉密内容的查阅存在区别。公众无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但目前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查阅。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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