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先申请劳动仲裁(时效 1 年),不服才能起诉。未签劳动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可主张 2N 赔偿金;工伤要先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本节共 35 个问题(点击展开目录)
  1.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3.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
  4.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6.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9. 劳动争议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0. 劳动争议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谁申请?
  11. 劳动争议中,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12. 一裁终局案件中,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应当如…
  13.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
  15. 外国人、无国籍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被确认为存在劳动…
  16.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17.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
  1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哪些…
  1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针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认定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
  2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
  21. 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能否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
  22.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裁决、决…
  23.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24.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或者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有错…
  25. 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26.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劳动者向基层…
  27.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
  28. 当事人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调解书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2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
  30.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31.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33. 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原仲裁裁决何时生效?
  34.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的…
  35.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即辞职,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未依法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五是因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以下情形,劳动合同终止:(1)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因非劳动者过失性原因或者客观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及因其他劳动问题所发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纠纷。与其他民事争议不同,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还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及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用工争议,均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谁申请?

为了解决劳动者生活或者生产的迫切需要,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中,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先予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中,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争议中,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发生的纠纷;(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

一裁终局案件中,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应当如何处理?

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即生效。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案件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3)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资欠条,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书面证据,在形式上,不必须有“欠条”二字,只需要该书面证据的实质内容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即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如果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同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下,因为一些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等待经营环境改善,部分劳动者存在打短工再工作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被确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针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认定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近亲属隐私、名誉等威胁,强迫劳动者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进行确认。如果认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过程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能否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物等或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或者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仲裁后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不服,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依附性,应当合并审理;如果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仲裁事项无关,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或者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有错误的,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自主权,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金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企业改制,即改革企业体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者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需要。企业改制会给企业的产权关系、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带来深刻变化,同时也会对已经确立的劳动关系产生多方面影响,如由企业改制引发的下岗、裁员等问题。对于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为了及时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均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争议作出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用人单位对驳回申请不服的,不得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调解书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人员的配置和调控;而对编制外人员,即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一般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当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普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适用《民法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能否上诉?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原仲裁裁决何时生效?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子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的裁决,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