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拘留、违法查封扣押、违法征收、滥用职权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加重的,加重部分由复议机关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国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受到当事人侵害的权益能够得到恢复和补救。实践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行使职权时,可能会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规定取得的赔偿。例如,公民因公安机关对其采取违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而要求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具有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规定取得的赔偿。例如,受害人因司法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文件等造成损失而要求的赔偿。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的赔偿。

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的领域。人身权是权利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受害人的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财产进行事实上的利用,收取财产所产生的某种权益等,都属于财产权的内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即处罚主体合法、处罚依据合法、处罚内容合法、处罚程序合法。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上述要求,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权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二是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采取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征收、征用必须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符合法定征收、征用程序及给予公正补偿三项条件,如果征收、征用不符合上述条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例如,行政机关违法侵犯经营自主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2)不予赔偿决定;(3)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4)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又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或者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的活动,由此引发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下班后实施的行为,实施时也没有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职务标志,其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由工作人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例如,公民在被行政拘留期间,自伤、自残的,不能请求国家赔偿。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人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因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且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行政赔偿。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但需要提供该公民死亡证明、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如果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不包括同一机关内部两个没有法人资格的部门。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只起诉其中一个机关,该机关先予赔偿后,可以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负担相应赔偿费用。(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机关实施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属于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力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复议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2)复议机关复议后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减轻损害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加重受害人损害的,复议机关和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力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有两个,但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