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民主权利或财产犯罪、可能判 3 年以下的案件(以及过失犯罪判 7 年以下的),双方可以和解。达成和解的,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情节轻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有五个: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诚恳地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二是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四是限于特定案件范围。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两大类。这里“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犯罪由公民之间的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纠纷,既包括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由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五是除外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的程序。
刑事和解案件中,哪些人可以和解?
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上述规定代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刑事和解案件中,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刑事和解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刑事和解有哪些法律后果?
刑事和解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但不等于“双方私了”。与民事和解不同,刑事和解是司法权力介入并主导下的“公了”,刑事和解签署的协议也需要经国家专门机关确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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