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起诉的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的(如纳税争议),复议后仍不服的 15 日内起诉。起诉可以书面,书写困难也可以口头。法院应一律接收起诉状,不能判断的出具书面凭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应当何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何时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把握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实践中,也有一些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不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如果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其他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二十年和五年的时限,并非指案件当事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或五年内均可提起诉讼,而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能超过二十年或五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在何时提起?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从而使得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常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告属于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里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什么?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子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9)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提交哪些起诉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以下起诉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3)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果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的行政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关于延长或者扣除起诉期限规定的情形;(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6)重复起诉;(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8)行政行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上述情形如果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能否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中,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以不予准许为原则、准许为例外。除非被告认可原告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该新的诉讼请求与最初的诉讼请求有一定关联性,不违反起诉条件,一并审理不会造成审理的困难和诉讼周期过长,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扣除或者延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媒情况耽误起诉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相对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力克服的事由,如地震、洪灾、台风、冰冻等气象灾害。
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未申请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特殊情形下,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复议前置”。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但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既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不意味着可以同时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方式,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如果当事人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能转而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撤回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行政诉讼中,原告撤回行政诉讼后,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中,原告因未交纳起诉费或者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或者撤回上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或者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预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后,针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能否再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应当如何处理?
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以相对人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为起算点。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上述规定。
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当事人在起诉时,能否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上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也就是说,必须是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可能成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如果规范性文件并非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此外,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必须与行政行为诉讼一并提起,单独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何时提出?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在一审中提出;在二审中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不予准许。
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是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二是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三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是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五是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后,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后,根据行政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子以阐明。此外,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如果规范性文件是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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