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补偿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工作人员。
本节共 37 个问题(点击展开目录)
- 行政诉讼是否应当公开审理?
- 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 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何时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
- 行政诉讼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还能参与本案…
- 行政诉讼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的人员,能否再参与其他程序…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 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是指什么?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应当如何处理?
-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者上诉人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如何处理?
- 行政诉讼中,原告能否申请撤诉?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审理期间,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实施哪些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实施妨碍诉讼行为的人进行罚款、拘留应当经谁的批…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进行调解?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能否公开进行?第三人能否参加调解?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后,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能否申请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但行政案件已过起诉期限的…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基础,应…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申请不予准许…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是否需要单独立案?
-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仅就其中行…
-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起在行政诉讼中审理的,原告撤回行政争议而不撤回民…
-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是否只需要交纳行政诉讼部分诉讼费用?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是否应当公开?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应当中止审理?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应当终结诉讼?
-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构成重复起诉?
行政诉讼是否应当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行政诉讼中,回避的情形既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也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自行回避。为了保证行政案件公正审判,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回避,也即申请其退出对本案件的审理。如果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这里的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在不同情况下由不同人员决定。如果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如果是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何时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救济?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还能参与本案工作?
行政诉讼中,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行政诉讼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的人员,能否再参与其他程序的审判?
行政诉讼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也就是说,在案件发回重审时,参与过该案的审判人员都应当遵循回避制度。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
行政诉讼中,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比如,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存在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达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目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被诉行政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符合一定情形下对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是指什么?
先予执行,又称为先行支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为原告一方生活急需等原因,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被告行政机关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但是,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里的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因公牺牲或者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的费用,是国家对上述因公死亡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给予的必要的经济帮助。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一定款物帮助的社会救助形式。工伤社会保险金,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请求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待遇。医疗社会保险金,是指参保人员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支付的医疗救治方面的社会保险待遇。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尊严,不能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行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应当区分不同主体作出不同处理:(1)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者上诉人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中,原告能否申请撤诉?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的,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例如,原告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被人民法院发现后申请撤回起诉的,因原告行为涉嫌诉讼欺诈,应当不准许撤诉。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不同于被告直接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存在以下行为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是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是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行政诉讼审理期间,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也就是说,在不作为诉讼中,如果被告在诉讼进行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继续初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原来的撤销请求换为确认违法的请求后,继续审理。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实施哪些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行政诉讼秩序、妨碍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七种:(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7)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对有上述妨碍行政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妨碍行政诉讼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实施妨碍诉讼行为的人进行罚款、拘留应当经谁的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实施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能否公开进行?第三人能否参加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后,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能否申请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
实践中,有些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附带相关的民事争议。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政诉讼成立,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期限等规定。二是该行政诉讼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三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具有相关性。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但行政案件已过起诉期限的,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民事案件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基础,应当如何处理?更多法律资料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相关民事争议的解决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申请不予准许?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是原则,不予一并审理是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一是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是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是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四是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当事人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是否需要单独立案?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仅就其中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上诉的,未上诉部分何时生效?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可以单独上诉。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起在行政诉讼中审理的,原告撤回行政争议而不撤回民事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是否只需要交纳行政诉讼部分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交纳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是否应当公开?
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的结果,也就是当事人从人民法院讨得的“说法”。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判决书、裁定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不予公开。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果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某项工作或者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有关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应当中止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应当终结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3)因原告死亡而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而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而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构成重复起诉?
行政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对上述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