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普通程序 6 个月内审结。开庭流程与民事类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行政案件的审理重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职权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逐项审查。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是主要证据不足,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四是超越职权,即用权超过法定职权范围;五是滥用职权,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虽在其权限范围内,但不正当行使职权,违反了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六是明显不当。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通常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会进行合理性审查。

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在有的情况下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时,还需要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受到人民法院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也有例外:一是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行政行为。二是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如果尚需要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原告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第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这里,程序轻微违法,是指行政行为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性损害,包括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及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行政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但不适合撤销,仍然应当保留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

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判决履行:一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是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三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行政行为的效力已然不存在,行政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但不需要撤销。

当事人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行为无效的,应当如何处理?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对行政行为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行政诉讼中,原告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上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4)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不公开宣告判决书?判决书应当何时送交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中,在哪些情形下适用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哪些?

(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