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可以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可以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凭判决恢复票据权利。
票据持有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应当如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可以背书转让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可以在票据的背面签名,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期间是多久?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于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公示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存在哪些情形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在下列情形下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一是在公示催告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撤回申请一般应在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之前,否则公告不便处理。但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申报人或申请人起诉的,转入诉讼程序。三是在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未在申请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四是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经公告后。五是支付人在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前已对该票据支付的。六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书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没有既判力,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期间,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因票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例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等,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例如,请求确认票据无效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径行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不得径行作出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具有哪些正当理由的,可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第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第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第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第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第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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