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共 50 个问题(点击展开目录)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存在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不…
-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
-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 执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提出异议?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能否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怎么办…
- 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能否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能否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 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执行哪些生效法律文书?
-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能否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能否自行和解?和解后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
-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可以以哪些方式提供?
-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不履行义…
-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体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应…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 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
- 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超过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
- 执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或者拘留的强制措施?
-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
-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哪些财产内容?
-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
-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
-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
- 执行过程中,哪些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
-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是否影响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没有期限限制?
-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后,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经拍卖、变卖或者无法拍卖、变卖,能否直接作价交申请执…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执行过程中,应当如何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能否由他人代为履行?
-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承担哪…
- 执行过程中,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
- 执行过程中,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哪些限…
- 执行过程中,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执行过程中,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的,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未生效的不能申请执行;二是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特别是被执行人应当明确;三是给付内容明确,要求支付确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果属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存在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不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是指法定的执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法定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述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调解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执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能否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人民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以下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能否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能否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执行哪些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能否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当事人在两地或者多地都有财产的情况大大增加,为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更好完成执行任务,当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能否自行和解?和解后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使原执行内容不再进行的制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自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可以以哪些方式提供?
执行担保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实现而在执行程序中提供的担保,有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形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如果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体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形,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执行案件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已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即执行回转制度。执行回转主要适用于三类情形:第一,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第二,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第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文书确定义务的活动。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执行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七是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能是仲裁裁决的全部,也可能是仲裁裁决的一部分,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作出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就该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异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制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审查权,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子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对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超过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子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或者拘留的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对于已经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财产权属清晰、没有必要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宜采取拘传措施。采取拘传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期限,不能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如何履行财产报告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哪些财产内容?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报告以下财产情况:(1)收人、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收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5)其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6)其动产被第三人占有,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一并报告;(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以下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1)转让、出租财产的;(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4)支出大额资金的;(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存款等财产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其中,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的金融资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变价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子‘?更多法律资料以折现,以达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交易所、保险公司等负有管理金融账户义务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收入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存款、债权收入等以外的其他财产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存款、债权、收入等以外的其他财产,如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房屋等,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上述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执行过程中,哪些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以下财产:(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的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是否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没有期限限制?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不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如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是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后,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执行被执行人财产:(1)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2)不适宜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3)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如金银(不含金银制品)等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经拍卖、变卖或者无法拍卖、变卖,能否直接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执行过程中,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对于被执行人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如果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布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人员按规定着装并出示工作证件以及由院长签发的搜查令。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员进行。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执行过程中,应当如何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执行过程中,有些工作需要相关主体协助。对于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能否由他人代为履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以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代为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承担哪些迟延履行责任?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是金钱给付义务,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其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执行过程中,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执行过程中,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能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哪些限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执行过程中,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一般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特珠情况出现,执行程序可能会受到阻碍不得不暂时停止,即中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人民法院认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实施执行而结束民事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的,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执行时效期间中断。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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