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普通公民可向其提供线索。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日常生活中,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对于一些公共利益,仅仅提起私益诉讼,不足以保护相关利益或者保护力度不足,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或者某一领域的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特殊救济方式。比如,某一化工厂排放的污水导致附近海域污染,周边渔民可以就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侵害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但对于排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不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上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上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提起的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特殊规定?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3)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3)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2)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3)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第4项或者第5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能提出反诉吗?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原告进行起诉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主要是针对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代表公众提起诉讼,对诉讼的结果并不具有诉的利益。被告不能针对公众的代表提起诉讼,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不得提出反诉,其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能提出反诉吗?

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协会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诉讼是对公众民事权利的维护,并非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并非代表自己个人利益。因此,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不得提起反诉,其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益诉讼案件能否和解、调解?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但与普通诉讼不同的是,当事人针对公益诉讼案件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子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能否申请撤诉?

公益诉讼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对撤诉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能否就同一侵权行为再次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就同一侵权行为,受害人能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私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但公益诉讼不影响依法提起私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受害人可以就该侵权行为依法起诉请求赔偿。第三人撤销之诉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