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如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该文书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人的利益因民事诉讼受到损害后,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若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在法定期间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制度。
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为本案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程序条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三,实体条件。撤销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该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哪些情形属于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主要是针对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未参加诉讼属于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情形的。包括: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第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第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吗?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吗?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六个月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专属管辖,不受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多少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在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民法院能否独任审理?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独任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哪些情形下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特殊救济程序,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撒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57 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按照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列明诉讼地位,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能否请求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
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以提供相应担保方式,请求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后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能否上诉?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第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第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撤销之诉中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能否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都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第三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当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其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第三人的救济权利,只能选择其一,一旦选定不准许再变更。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申请再审,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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