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中要处置的财产如果其实是您的(比如被执行名下房产实际归你所有),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 15 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确认权属、排除执行。
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是为了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
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被执行人不得提起。当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案外人、当事人应当何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第二,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第三,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第四,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第二,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第三,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第四,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针对案外人、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何时决定是否立案?案件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外人、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
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能否以提供担保形式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即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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