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一般独任审理、审限更短,多数案件没有对立的被告。

本节共 67 个问题(点击展开目录)
  1.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特别程序?
  2.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3.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
  4.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5.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能否进行调解?
  6. 当事人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服的,能否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7. 当事人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有哪些救济途径?
  8. 公民对选民资格有异议的,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公民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10. 利害关系人在公民失踪后多久才能申请宣告失踪?
  11.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12.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13.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14.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5.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公告期是多久?
  16.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哪些人可以成为财产代管人?
  17.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18.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
  19.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 哪些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1. 利害关系人应该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22.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3.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公告期是多久?
  24.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发出的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
  25. 对同一自然人,既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又有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如…
  26. 如何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
  27. 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
  28.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9.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30.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能否主张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
  31.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32.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3.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
  34. 在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申请人…
  35.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是否必须…
  36.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
  37.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
  38. 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40.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
  41.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
  42. 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43.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44. 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45. 当事人能否采用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46. 当事人应当何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47.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48.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何时作出受理决定?
  49.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不予受理?
  50. 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裁定?
  51. 在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前,当事人能否撤回申请?
  52.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
  53. 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确认或者驳回申请?
  54.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55.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如…
  56.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7.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58.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指的是什么?
  59. 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实现…
  60. 对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不在同一地方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应当向…
  61.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
  62.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后顺位的担…
  63.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4.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65.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申请人能否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
  66.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后,应当如何处理?
  67.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异议的,…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别审判程序,特别程序案件不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引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为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选民资格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审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能否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因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不适用调解。

当事人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服的,能否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中,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

当事人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有哪些救济途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公民对选民资格有异议的,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一.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作出处理为前置程序,公民未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的,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公民失踪后多久才能申请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去向不明,没有任何音讯;满两年是指下落不明状态持续不断达到两年时间,而不是音讯时有时无的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累积相加达到两年。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继承权的亲属,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对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最后获得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不能口头提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公告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哪些人可以成为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即财产的临时管理人。在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对公告期满后判决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

变更财产代管人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包括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和财产代管人自行申请变更两种变更方式。(1)当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时,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其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失踪的判决。

哪些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在法律上的推定,产生与自然人生理死亡基本一样的法律效果。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应该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如果被申请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公告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发出的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被申请人的关系;(2)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3)公告期间;(4)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5)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对同一自然人,既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又有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当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如果该自然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如何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

自然人宣告死亡和生理死亡产生同等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宣告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推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并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死亡,重新出现的,经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没有再婚,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来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仍与原配偶为夫妻关系;如果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与其恢复婚姻关系的,则不能自行恢复夫妻关系;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即使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新配偶已经死亡的,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宣告自动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能否主张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无效?

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在其宣告死亡期间与收养人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后,该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血亲关系,与原父母在法律关系上的亲属关系终止。即使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也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在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其进行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在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在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申请人应当如何参加诉讼?

在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申请人由申请人之外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如果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如果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其意见。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力代理人。没有前述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是否必须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经提供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查核实没有疑问的,可以不再进行医学鉴定。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除后,该公民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后认定原因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依法判决宣布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认定财产无主是法律上拟制的推定无主,当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可以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的制度。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2)仲裁协议的内容。(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1)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其中,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能否采用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当事人应当何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补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何时作出受理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调解协议的,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于经诉前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的,编立“诉前调确”号。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当事人的申请:(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前,当事人能否撤回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程序权利,其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尚未作出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时,审查相关情况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确认或者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中,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3)违背公序良俗的;(4)违反自愿原则的;(5)内容不明确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当事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予以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其中,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为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解纷效率,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其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不在同一地方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的,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例如,担保物权人甲对其同一个债权的两个担保物申请实现债权,担保物分别在A地、B地,甲既可以向A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向B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其全部担保物权,还可以分别向 A地、B地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提出实现担保物权。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能否不按该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不同担保主体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份额可能不同,担保责任的次序也可能不同。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先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异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一并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申请人能否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其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后,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经审查后,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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