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协议(30 日冷静期)或诉讼。诉讼离婚中,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处理;家暴、转移财产等情形可主张损害赔偿或少分财产,还可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节共 55 个问题(点击展开目录)
- 夫妻双方离婚可以选择哪些方式?
-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能否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间届满,双方婚…
-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能否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 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 哪些情形下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 人民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能否调解?原告能否申请撤诉?
- 民事案件中,哪些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 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如何处理?
- 哪些情形下,夫妻关系中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 夫妻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离婚未成,应当如…
- 离婚时,哪些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 离婚时,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经济补偿?
- 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能否请求不履行…
- 离婚案件中,对于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 离婚案件中,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人民法院在确定时会考…
- 离婚后且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已经确定的,子女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增加抚养费?
-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能否向人民法院请求对方中止对子女的探…
- 哪些情形下,父母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 哪些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哪些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被监护人的父母能否通过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 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能否协议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 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哪些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否自己确定监护人?
- 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 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享有哪些权利?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 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无…
-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 哪些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再恢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 继承开始的时间如何确定?
- 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如何放弃继承或者遗赠?
- 哪些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 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什么顺序继承?
-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 自然人通过立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的形式有几种?
- 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为哪些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
- 遗嘱人立遗嘱后能否撤回、变更遗嘱?
- 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
夫妻双方离婚可以选择哪些方式?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夫妻双方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也即双方自愿离婚,婚姻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待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就是否离婚、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能否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间届满,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立即解除?
为防止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民法典》在协议离婚中设定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间届满,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需要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结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经当事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原件和副本。(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关系材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需要提交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结婚登记证明等。(4)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需要提供相关财产证明,附财产清单。(5)如果有子女抚养等其他诉讼请求的,需要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6)属于再次起诉离婚的,需要提交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及原裁判文书。(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能否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针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以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其中,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哪些情形下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其结合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能否调解?原告能否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民事案件中,哪些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法定无效情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条件,但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哪些情形下,夫妻关系中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怀孕包括自然受孕和人工受孕。(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的期间,即使女方产后幼儿死亡或者早产的,也适用该期间的规定。(3)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终止妊娠即结束怀孕,包括人工终止妊娠和自然终止妊娠。女方在上述情形下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碍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离婚,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上述情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对其享有权利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共同财产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二是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离婚未成,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达成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这里的离婚法律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以及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也未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则事先达成的该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不生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离婚时,哪些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生活难以维持,或者没有住房。一方提出离婚经济帮助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对于离婚后发生生活困难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提供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离婚经济帮助必须以提供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这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而且包括住房条件等。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的义务比另一方更多,对家庭建设贡献较大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补偿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
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分割财产过程中,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在离婚并实际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发现对方存在上述情形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再次分割。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超出规定期间,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但对于以下两类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里的“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对方发现。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毁损是指故意毁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挥霍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合常理的消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果是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方依法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不需要通过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救济。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能否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支付抚养费用?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离婚案件中,对于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离婚案件中,对于不满两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此外,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以及具有其他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形,父亲要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案件中,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人民法院在确定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离婚案件中,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如果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后且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已经确定的,子女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增加抚养费?
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离婚后,如果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正当理由的,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者母亲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能否向人民法院请求对方中止对子女的探望?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者感情的健康,另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哪些情形下,父母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子女的抚养应当在保护其利益的前提下确定。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因被监护人是否成年有所不同。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哪些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根据辨识能力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哪些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只能独立进行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报酬等。
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的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监护人的父母能否通过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为了更好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指定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二是父母必须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果因丧失监护能力而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就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三是指定监护应当以遗嘱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四是被监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子女;五是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经指定后确实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六是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
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能否协议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前提下,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应当遵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哪些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当被监护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也没有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否自己确定监护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作出安排,这就是意定监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监护人具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主要有五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成年被监护人也要积极促进其健康状况的恢复;(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对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理;(5)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等。此外,我国相关法律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了具体规定。《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享有哪些权利?
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享有相应的权利:(1)监护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享有医疗方案的同意权;(2)监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享有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3)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等等。另外,《广告法》《母婴保健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也对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作了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无人照料怎么办?
为了更好保护被监护人,《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当遇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又无人照料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成年被监护人的监护,均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也就是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使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除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外,针对未成年人,还应当坚持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原则。也就是,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针对成年被监护人,应当坚持最大限度地尊重其意愿的原则,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其监护资格会被人民法院依申请撤销:(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哪些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除监护人外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监护人往往由父母、子女、配偶等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担任。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不能再履行监护职责,但是法定扶养义务是基于血缘等关系由婚姻家庭确立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而免除。也就是说,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应当继续履行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义务。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再恢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再恢复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主体特定,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如果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不再恢复。二是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三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有悔改的意愿和实际的悔改表现。四是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被监护人不愿意父母或者子女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则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五是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保护角度决定是否恢复。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恢复后,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继承开始的时间如何确定?
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即被继承人的死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时确定死亡日期;宣告死亡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公民去世后会涉及遗留财产处理问题。《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指定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此外,解决遗产分配问题的方式还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如何放弃继承或者遗赠?
继承权是自然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接受继承,也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如果不放弃继承,即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是受遗赠人,因为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明确的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六十日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哪些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被继承人出于何种动机,无论杀害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行为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就绝对丧失继承权。二是 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里只有是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时候,才丧失继承权,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例如,长期不照顾被继承人,或者长期谩骂、殴打被继承人。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例如,为争夺遗产,将遗嘱的内容篡改为有利于自己的。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什么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男女老幼,无论是有血缘关系还是拟制的血缘关系,都平等地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并应当均等地获得遗产。二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适当多分。三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四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五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此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自然人通过立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的形式有几种?
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在死后的遗产,并且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执行自己的遗嘱。在遗嘱中,可以将个人死后的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自然人可以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指的是能够证明遗嘱由遗嘱人本人所订立,且该遗嘱的内容能够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为哪些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
必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不得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自然人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非法处分必留份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对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人立遗嘱后能否撤回、变更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有错误,或者改变主意的,在死亡之前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原来订立的遗嘱。如果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
遗嘱有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二是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遗嘱内容合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均属于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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