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已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错误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或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哪些情形可以请求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受害人的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哪些情形可以请求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一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这里“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公民欺骗司法机关,误导侦查,有意作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陈述,或者为替别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作虚假陈述。二是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这类行为人虽然具有法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事由,但在该事由认定之前,为调查甄别案件事实所采取的羁押措施及刑罚执行中的关押,国家可以免责。三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7条第2款、第284条第2款、第290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这类行为人虽然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事由,但在该事由认定之前,为调查甄别案件事实所采取的羁押措施及刑罚执行中的关押,国家可以免责。四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是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人可以请求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哪些机关可以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刑事赔偿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机关。具体来说,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具体而言,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三种:(1)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赌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有罪的判决或虽然作出减轻刑罚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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