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判,刑事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当提供证明材料:(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用款物;(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回避。
刑事诉讼中审判等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都能申请复议,如果提出的回避申请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如果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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