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属于未成年人等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看守所还设有值班律师提供初步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以下几类人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8)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其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由于案件专门调查工作正在进行,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处理,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3)人民检察院抗诉;(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的,在相应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有与人民法院同样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辩护的义务。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2)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应当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中,值班律师制度是指什么?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者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对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责任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责任是从辩护人的职责和执业要求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享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享有以下权利:(1)侦查期间的职责和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咨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4)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5)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外,辩护律师有保密的权利,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如果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有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负有哪些义务?

刑事诉讼中,如果参与刑事诉讼或与刑事诉讼有关系的辩护人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将会影响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负有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行为的义务。

刑事诉讼中,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否带助理参加庭审?

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刑事诉讼中,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从事记录等辅助工作,但不得实施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等诉讼行为。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