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自证无罪的义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您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中,证据包含哪些?

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大致可以分为八个类型:(1)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血迹、脚印等;(2)书证,如合同、账本等;(3)证人证言,也就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直接或者间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也就是直接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案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6)鉴定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根据案件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有所不同。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排除哪些证据?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办案机关或者人员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人民法庭应当予以排除?

(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一是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如色盲、弱视的人,在有些情况下就不能作为证人陈述犯罪的场面。二是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如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对于事物、人物分辨不清或不能作正确表述的,就不能作为证人。但如果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犯病期间,可以作为证人。三是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能否申请保护?

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刑事诉讼中,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如何保障?

刑事诉讼中,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在搜查时,为了证实搜查情况,增强搜查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同时有利于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搜查,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也可以防止一些被搜查人诬告搜查人员违法搜查,从而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对见证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哪些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5)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以上情形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4)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例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8)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是指载有与案件相关内容的录像、录音材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定案根据:(1)是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在信息化、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电子数据,例如,录有案发经过的音频、视频等。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定案根据:(1)是篡改、伪造的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可以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

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相反,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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