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犯罪可以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应接受并出具回执;不立案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诉。侦查阶段会讯问、勘验、鉴定、查封扣押冻结,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由谁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讯问的场所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二是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三是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在哪里进行?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下列场所进行:一是在现场进行;二是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三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能否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取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能否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哪些协助义务?
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哪些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延长的,应经谁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多久?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哪些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应在何时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逮捕期限有哪些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分析。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21 号三楼,咨询热线 0519-88877166,欢迎来电或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