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进入审查起诉,一般 1 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15 日。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提起公诉;情节轻微、证据不足等情形可作不起诉决定。认罪认罚的,可在律师在场下签署具结书,依法可获从宽处理。
由谁决定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比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就不能直接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久?
明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案件需要依法调整管辖,将案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接收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哪些?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能力的精神病人;(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直接被侵害的对象,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害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并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仍认为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公诉案件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侦查、不起诉时,被害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刑事诉讼中,认罪与认罚指的是什么?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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