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诉,不需要经过公安、检察院。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被告人还可以反诉。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只有上述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才可以通过自诉途径处理。对不属于自诉案件,该案自诉人也未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类:一是《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二是《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三是《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件,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四是《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件。比如,有人在网络上故意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八种:一是《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件;二是《刑法》第245 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三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件;四是《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件;五是《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件;六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述轻微刑事案件通常不是特别复杂,案情比较简单明确,犯罪事实和情节也比较轻微,即使不依靠侦查机关的公权力活动,被害人自己一般也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因此,法律允许被害人在能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的“有证据证明”,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认定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被害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向侦查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因被害人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例如,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起诉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起诉,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这里,被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被害人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例如,被告人为三人的,自诉人应当提交一份自诉状和三份自诉状副本。
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缺乏罪证;(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4)被告人死亡;(5)被告人下落不明;(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9)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自诉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能否上诉?
自诉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刑事自诉案件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自诉人又发现新的证据,能否再次提起自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如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中,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刑事自诉案件中,哪些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反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在刑事自诉中,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就自诉人控告的案件,向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是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是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能否调解、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调解、和解和撤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自诉案件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是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要根据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所区分。如果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正被羁押在有关场所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也就是说,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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