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一般 20 日(可能判 3 年以上的不超过 1 个半月),庭审简化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省略。
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这里的“重大社会影响”一般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案件;(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这里的“不认罪”是指被告人不承认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异议”是指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7)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在受理后二十日内,是指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审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并结案。例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自诉案件达成调解等。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遇到具体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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